2019年1月8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是我国第一部把境内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的所有化学物质纳入统一的环境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的法律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六章共四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部门职责等综合内容。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对现有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的有关要求。第四章规定了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第五章规定了相关人员、机构和企业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术语定义、豁免条款、与国际法衔接以及生效日期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体系为目标,采取分类个管理,聚焦于具有持久性或生物累积性,或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或潜在环境暴露风险较大的化学物质,以《中国化学物质名录》作为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判别标准,分别设计了我国的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新化学物质的登记准入和风险预防制度。
一、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制度
环境风险评估是为了针对性的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而开展的基础性技术工作。环境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特定化学物质的危害鉴别和暴露评估,识别该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环境风险评估包括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报告、环境风险筛查、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四项主要工作内容。首先,要求企业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其上一年度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口化学物质的基本信息,包括化学物质名称、用途和数量等,为开展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及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其次,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对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化学物质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调整和公布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计划。生产、进口列入优先风险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的企业,需要向主管部门报送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环境暴露及必要的危害数据。第三,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化学物质赋存情况的调查监测工作,重点监测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化学物质,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提供暴露数据,调整化学物质风险管控措施提供支持。最后,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明确化学物质风险情况,为制定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和实施风险管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化学物质风险管控制度的核心即是名录管理。根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结果,主管部门将分别逐步制定、调整和公布《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名录》、《禁止化学物质名录》,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首先,经环境风险评估可能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化学物质将列入《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列入《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的物质,根据排放去向将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受大气、水、土、海洋等污染防控法规的管控,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限制用途,限制产品中含量等控制措施。同时,企业需要每年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上年度信息报告,向下游用户传递物质危害信息与风控措施要求。第二,在采取了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后,依然不能有效控制绝大多数用途风险的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将列入《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名录》,禁止用于某些特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列入《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名录》的物质,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企业需要在进口或出口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及其混合物之前,申请严格限制化学物质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第三,在采取了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后,依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的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将列入《禁止化学物质名录》,禁止其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另外,《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名录》、《禁止化学物质名录》均包括了中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管控的化学物质、严格限制化学物质或禁止的化学物质,切实履行国际公约相关要求。
二、新化学物质的登记准入和风险预防制度
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准入制度,在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前对其进行评估与审查,以此预防新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风险。与2010年开始实施的修订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相比较,本《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我国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
首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其次,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年且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新化学物质需要办理登记,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完成登记,取得登记证。对于经判别属PBT类的新化学物质,将不予登记,并列入《禁止化学物质名录》。第三,产量或进口量<1吨/年、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2%的聚合物或低关注聚合物、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且生产量或进口量<10吨/年且不超过二年的,需要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提交备案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取得备案回执。最后,用于实验室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新化学物质,且生产量或进口量<100kg/年的新化学物质将豁免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具体规定将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三、罚则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对未依照本条例开展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测试机构和企业单位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处分、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产整顿、公告违法行为、记载不良记录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试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的,将被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且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测试报告;涉事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企业在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化学物质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公告其违法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阐述,可以理解我国将要建立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现有化学物质与新化学物质设计不同的管理制度,但都要通过实施科学的风险评估工作,识别出高风险化学物质,采取源头预防或综合防控措施,防范化学物质风险,并通过公众知情,最终达到控制或降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目标。重点管控的对象是固有危害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或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物质(通常我们称这类物质为PBT或vPvB或CMR)。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将负责组织全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同时,国务院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等多个主管部门将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联合开展化学物质的风险管控工作。联合监管也必将对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造成全方位的威慑和严厉打击,促使各执法部门、测试机构和企业单位等相关利益方切实的履行义务,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中,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是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的主要实施单位,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与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都具有关键的作用。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的化学物质列入不同的管控《名录》,企业所需要依法报告的信息和实施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同,简述如下:
注: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PBT类新化学物质,也会列入《禁止化学物质名录》。
(1)列入《中国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企业应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化学物质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用途和数量;
(2)列入“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报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数据、企业周边情况等信息,以及必要的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
(3)列入《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企业应当每年在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其上一年度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基本信息,并向下游用户传递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同时,企业还需要符合主管部门提出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管控,固体废物处置,清洁生产审核,限制用途,限制产品中含量等控制措施。
(4)列入《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企业应在在进口或出口前,向主管部门申请严格限制化学物质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禁止用于特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
(5)列入《禁止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禁止企业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
(6)新化学物质,即未列入《中国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企业在生产或进口前,需要根据规定完成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未登记或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生产或进口。
目前,主管部门已完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预计主管部门将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进一步的专家研讨和论证工作,我国第一部全面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亦将有序推进。我们在此郑重的建议,进行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活动的企业,能够关注《条例(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我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的制度,并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物质(特别是PBT或vPvB类或CMR类化学物质)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风险,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以从容应对即将到来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