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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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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对农药管理体制、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农药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修订重点内容如下:

农药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赋予农业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调查了解、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产品及相关设备材料、查封场所等手段。

农药登记方面:《条例》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明确在中国生产和向中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扩大了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同时允许转让登记资料,但登记证禁止转让。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人员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农药生产方面: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建立进销货查验及台账制度。针对委托生产行为,规定委托人要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此外,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要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和限制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农药经营方面: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经营农药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禁止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此外,《条例》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农药,需要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

农药使用方面:明确农药使用者义务,要求使用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完善了农药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农民科学合理用药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此外,《条例》还增设了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农药使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农药应急管理制度。

农药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明确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建立假冒伪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规范了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定其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文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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