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4部涉及到农药管理。
一、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原规定为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删去《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读:此《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改意味着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不用再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删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解读:此《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意味着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不用再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删去《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六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第六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第十七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解读:此《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修改意味着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不用再向农业部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时,不用提交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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