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下简称《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九十六条。
该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涉及省市及自治区及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数十余个,包括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等。
《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上述禁运化学品包括:
1、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
2、 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明确的剧毒化学品判定界限的化学品。
3、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制定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规定的228种内河全面禁运的危险化学品,其不论是以包装形式还是散装形式均不允许在长江运输;《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规定的另85种内河禁止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允许以散装形式运输,但可以通过包装形式运输(包括钢瓶、TANK、可移动罐柜、集装箱)。
3、 混合物的判定原则如下:
1) 根据GB 30000.18-2013分类为剧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禁止运输。
2) 根据《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全面禁运品种筛选规则,含有禁运货物成分的混合物如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按全面禁运货物进行管控:
a. 属于不稳定爆炸物;
b. 含有氯酸铵(CAS:10192-29-7)、浓度>72%高氯酸(CAS:7601-90-3)、亚硝酸甲酯(CAS:624-91-9)、亚硝酸锌铵(CAS:63885-01-8)、含可燃物≤0.2%易于自热并足以引发其分解的硝酸铵(CAS:6484-52-2)成分;
c. GHS危险性类别中的“危害水生环境 —急性危害”为类别1(H400),或GHS危险性类别中的“危害水生环境 —长期危害”为类别1(H410)。
若违反上述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根据《保护法》第九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目前,上海海事局已明确申明,为落实《保护法》要求,提请上海港各航运企业高度重视,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船舶承载剧毒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进出、过境及中转长江上海段。此外,长江上海段涉及到的所有码头都不能装卸剧毒化学品,主要包含浦东海事局、崇明海事局、吴淞海事局、宝山海事局辖区范围相关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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