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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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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2013年第9号联合公告,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所需资料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八)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相关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2013年第9号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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