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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

来源 大连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一、要点须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二、改革内容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三、危险化学品的范畴

1.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2.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关系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涵盖的货物范围,既有重叠又有不同。两者对包装均有特殊要求。区别在于,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而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因此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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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中,许多危害健康和环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细胞致突变型)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因此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

四、新模式下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要点

1. 单证申报项目

企业申报信息应包括:

  • 危险类别 
  • 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
  •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
  • 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
  •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2. 单证申报要点

(一)申报信息须完整、准确、匹配

“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并填写“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展示栏选择为“危险货物”的,其他信息栏需填写“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展示栏选择“非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应与“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相一致;“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二)申报材料须完整、准确、匹配

应提交的材料: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和安全数据单的样本、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说明(适用时)。

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应至少包含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和供应商标识等6项内容。不大于100 ML的小包装可以使用简化标签,防范说明可以省略。

安全数据单应至少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不得空项。

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1规定的要素,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化学品正式名称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品名”栏一致,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对于属于危险货物的,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及相应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规章的要求。

(三)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中相关信息须一致

包括申报材料中相关的信息是否一致,系统申报信息与所提供资料的信息是否相互一致。

(四)单证申报要求须落实到位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五、常见问题

1. 怎么判定产品是否需要申报为危险化学品?例如我司进口的一批桂油,产品税号为3301294000,经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海关商品编码,还要看产品性质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吗?

答:是否属于危化品,关键看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范围。经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桂油不属于危化品的范围。

2. 明确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单一窗口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时,应当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还是非危险化学品?

答:产品属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一般化学品,按非危险化学品向海关申报。

3. 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填报时,需填报危险货物信息包括哪些?

答: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

4. 请问如属于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进口时是否需要进行“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

答:仅属于危险货物(但未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且不属于进口法定检验的,无需进行“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法》的规定:出口危险货物需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 企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6.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由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7. 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吗?

答:企业需准确申报目的地检验机构,目的地检验机构尽量选择企业所在地海关,方便属地海关尽快落实目的地检验,及时处理检验过程中遇到的异常问题;提倡提前申报,提高危险化学品通关效率;提前向属地海关预约检验,积极配合属地海关落实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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