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欧盟成员国议会(MEP)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有毒化学废料出口。在出口国发出“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表示产品用于工业用途或是农业杀虫剂,通知后60天如果销往目的地国未作出回应,只要该出口的有毒化学废料在目的地国取得许可、注册和授权,即可销往。如果未能获得许可、注册和授权,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出具官方证明,证明除非有毒化学品废料只进口做5年期用途。
2.有毒化学品废料的预期用途不在目的地国禁用或限用之列。
3.出口废料名录不得在鹿特丹公约或欧盟追加物质清单的黑名单之列。
同时,未经许可,列于鹿特丹公约名单中的致癌、致畸、具生殖毒性 (CMR)物质和持续性、生物累积性、毒性 (PBT)物质不到出口。
背景介绍:
《鹿特丹公约》全称《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公约已于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由30条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
●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
●公约适用范围为是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
●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清单。
●公约明确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农药国际贸易各方必需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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