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为相关机构名单: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2号院甲1号楼安全大厦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山东省青岛市延安三路218号
3.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
4.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
5.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东风路北二巷4号
6.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街200号
7.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光复西路2789号中二门
8.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车陂西路396号
9.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含能材料测试评价中心
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
10.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
湖北省襄阳市清河路59号
11.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
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99号
其中4为浙江省化工研究院,7为上海化工研究院,8为广州老化研究所
需要开展鉴定的产品:
根据安监第60号令,下列化学品(含物质和混合物)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处罚措施: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对企业的影响:
在所有需要鉴定的16大项GHS分类中,由于许多分类只与产品的状态(气体、液体还是固体)有关,以常见的液体为例,通常只需要明确是否具有爆炸性、氧化性、可燃性、自燃性、自热性,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对金属腐蚀性。因此,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已有足够数据可以对上述类别进行分类。但是目前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企业拥有的数据是否可以被认可,是否可以直接用于相关分类,还有待主管机构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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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