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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为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和水俣公约成员国的国际义务,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EA)自2024年2月18日起,就2类化学物质及9种含汞产品展开了为期4周的公众咨询,计划将部分物质和产品列为《环境保护与管理法》(EPMA)附表2下的环境有害物质(HS)。在新加坡,任何购买、储存和/或使用附表2中的物质的个人/企业均需获得有害物质许可证。
新加坡对《环境保护与管理法》(1999)和《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害物质)条例》(2023) 修正案做出修订,于2023年8月21日开始实施(有6个月过渡期)。新规将新增26种化学物质列为环境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s, HS),另外将12种物质划到《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法》管制。
新加坡国家环境局 (NEA) 已根据《环境保护与管理法》(EPMA),将26种化学物质列为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s HS)进行管制,从事涉及26 种化学品中任何一种的以下活动的公司必须获得HS许可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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