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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版)最新出炉

来源 未知 作者

8月23日,国家环保护化学品登记中心发布试行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表示信息技术要求》,以进一步规范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提交的新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提高物质申报标识信息的质量。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China Reach), 我国新化学物质按化学结构和来源可分为无机物、有机物、有机金属或金属有机化合物、聚合物、混合物、反应产物、来源于生物的化学物质(包括酶、提取物等)或材料、染料和颜料、其他等九个类别。

其申报登记的标识信息包括物质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化学文摘号、分子式和结构式,当申报人要求对上述信息保密时,还应给出物质的中、英文类名。申报标识信息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化学文摘号(CAS号)

(一)具有CAS号的物质

具有CAS号的物质应提交准确、有效的CAS号。申报物质的结构信息应与CAS号对应的物质结构信息完全一致,不应是CAS号对应物质的一部分,也不允许CAS号对应物质是申报物质的一部分。CAS号对应的有关标识信息以权威数据库为准(如SciFinder数据库、CA光盘版数据库、纸质版CA等CAS所属的产品或权威的相关数据库)。当已知申报物质CAS号存在被代替、删除等情况时,应予以提供。

(二)无CAS号的物质

经查证确认不具有CAS号的物质,不需要提供CAS号。对于正在申请CAS号的物质,申报单位应在CAS号申请完成后及时提交登记中心该物质的CAS号信息,包括CAS号、CA索引名称(CA Index Name)、全部其他名称(Other Name)、分子式和结构式。

二、名称

申报物质的名称包括中/英文化学名称、中/英文类名和其他名称。化学名称和类名的中英文应相互对应。

(一)中文名称

1、具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

具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应按照中国化学会《无机化学命名原则》(1980版)、《有机化学命名原则》(1980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高分子化学命名原则》(2005版)、国家标准《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或参照现行的IUPAC命名规范文件,对各类化学物质进行命名。

2、无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

无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CAS号的物质:可参考CA索引名称命名中文名称,但必须符合中文命名规范基本要求。

(2)无CAS号的物质

■聚合物:参照《高分子化学命名原则》。已知重复结构单元的,采用结构基础命名法命名;未知重复结构单元的,采用来源基础命名法命名。来源基础命名的表述形式一般为:单体1与单体2(、单体3、&mldr&mldr和最后一个单体)的聚合物。必要时还需在“聚合物”前插入描述结构、形态或者工艺等的修饰,如无规、交替、嵌段、接枝等。若聚合物具有非来自于聚合物单体的封端基团,在“聚合物”前还需插入“α-封端基1-ω-封端基2的”的表述。多步聚合的聚合物应分层次描述名称,不同层次应使用括号分开。

■混合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品命名通则》(GB/T 23955)命名。

■反应产物:按照来源基础命名,表述形式为:反应物1与反应物2(、反应物3、&mldr&mldr和最后一个反应物)的反应产物。多步反应的反应产物应分层次描述名称,不同层次应使用括号分开。

■来源于生物的化学物质或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品命名通则》(GB/T 23955)命名。

染料和颜料:采用C.I.(颜料索引)名称(有明确结构的染料和颜料除外)。

3、中文命名的一些注意事项

(1)学科中约定的名称可作为物质名称;

(2)中文名称中不允许出现空格;连字符“-”使用要符合化学物质命名的基本原则,不能随意增减;

(3)名称中所有的数字、英文字母、括号、连字符、撇等符号均应采取半角格式;

(4)有些特殊字符应使用斜体,如前述聚合物中的“α”、“ω”等;

(5)对于复杂的描述性名称,应采用括号表示不同层次,以便于识别与阅读。

(二)英文名称

应按照现行的IUPAC命名规范命名,或者使用CA 索引名称。其他英文名称、俗称、惯用名和行业内名称等,可以保留作为“其他名称”。

(三)类名

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时要求标识信息保密的,应给出中文类名和英文类名,此类名可用于新化学物质审批公示、公告、登记证,以及被公布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使用。中文类名应参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编制,英文类名根据中文类名翻译编制。

三、分子式

应正确表述分子中各元素及其排列顺序和下标。

(一)无机物

按照单质、化合物(酸、碱、盐等)、配合物等结构组成的基本规范来表述。

(二)有机物

按照合并分子中同类元素的方式表述,不按照官能团方式表述。表述元素顺序按照C、H以及其他元素(按字母顺序)。

(三)有机金属化合物、有机盐

参照无机物分子式表述。对于结构或局部结构不确定的,采用“有机物分子式•x金属元素符号”方式表述,其中“有机物分子式”为完整的分子式;“•”为中圆点(不能是小数点);“x”为构成系数,可以是整数或分数。

(四)聚合物

按照重复单元、结构单元或单体方式表述,形式如下:

1、重复单元方式:(重复单元分子式)x,其中“x”为下标,括号需使用半角括号;

2、结构单元方式:(结构单元分子式) x,其中结构单元内各组分单元间用中圆点“•”连接;

3、单体方式:(各单体完整分子式)x,其中各单体分子式间用中圆点“•”连接。

若聚合物具有非来自于聚合物单体的封端基团,应在聚合物分子式前后加上封端基团的分子式。

(五)混合物:按照组成成分方式表述,各组成成分的完整分子式间用“+”连接。

(六)反应产物:按照反应物方式表述,各反应物的完整分子式间用“•”连接。

(七)来源于生物的化学物质或材料

一般属于没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组成繁杂、结构复杂,可不提供分子式。若有已知的确定成分,应给出已知成分的分子式,各已知成分分子式间用“+”连接,后接“+W99”表述其余未知成分。


(八)染料和颜料:一般属于没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结构较为复杂,可不提供分子式。但对于已知分子结构的物质,应按上述规定给出分子式。

四、结构式

(一)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

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物质应使用ChemDraw软件绘制(下同)准确、完整的结构式。然后在ChemDraw界面复制结构式并直接粘贴到申请表Word文件的相应栏目中,不要另存为图片文件后再插入Word文件。

(二)主体结构唯一确定但局部结构不确定的物质

已经明确的主体结构应绘制其结构式,不确定键接位置的局部结构或局部结构可变的部分,应采取不定位置结构的表示方式或注释、文字说明的方式表述。例如,苯环上取代基位置不确定时,可以从苯环中心引出垂直于苯环某一边的键的方式来表示;局部结构没有确定的分子结构时,可以用中文或名称代替。存在多种不同结构形式时,应给出主要成分的物质结构式,并注明其为典型的结构形式,作为参考结构式。

具有明确重复单元或结构单元的聚合物,应绘制出其结构式,并在结构式左右两边加上括号,在右括号外加注“x”。若有非来自于聚合物单体的封端基团,应将封端基团的结构式绘制在括号两侧,并用键接线通过括号连接。

(三)结构不确定的物质

聚合物(具有明确的重复单元或结构单元的除外)、反应产物、混合物等无唯一、确定结构的物质体系,应按照各单体、反应体、组分在物质名称中出现的次序,依次绘制各单体、反应体、组分的结构式。当其中某单体、反应体、组分没有确定结构式时,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名称代替。对于聚合物,各单体间用“•”连接,并在结构式左右两边加上括号,在右括号外加注“x”;对于反应产物,各反应体间用“•”连接;对于混合物,各组分间用“+”连接。多步反应的物质体系,应分层次用括号括起来。

(四)对结构式的其他要求

1、不接受Newman投影式作为结构式。

2、含有双键顺反异构、手性分子中心等的物质,其结构式中应包含相应的立体结构信息,标识字母用斜体。表示立体结构时应正确使用楔形线、虚线、实线等。

3、来源于生物的化学物质或材料属于结构复杂的天然有机物或材料,应尽可能给出已知的确定的结构式片段。有已知组分的,按混合物要求给出结构式,并注明有未知组分及其所占大体比例;没有已知组分但知道含有某些典型结构官能团的,应给出典型官能团结构,注明为典型结构片段。

4、有确定结构的染料和颜料,应给出结构式;没有确定结构式的,须有C.I.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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