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发布后,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也终于正式对外发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5年9月2日正式印发。
该指南文件的发布,澄清了很多现实操作中的盲点,尤其是含有目录中物质的混合物。对于这些化学品,指南文件也给出了详细的解释。以下,提供了指南文件中与企业关系重大的条目解读。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解读:以后企业在制作SDS的时候,一定要对产品的相关信息尤其是CAS号进行核实,比如通过相关的专业化学网站进行验证,避免CAS号和中文不匹配,导致产品被《目录》错误的收录。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解读:改变物质状态系指将物质进行了气态、液态和固态之间的转化。在之前的管理中,对这块并没有特别明确。但是对于销售《目录》中的物质,通常要求企业事先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解读:第五条和第六条均针对含有《目录》中物质的混合物,并且还给出70%具体的比例范围,而在之前的相关法规对含有《目录》中物质的混合物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这两个条目都是针对主要成分均列入《目录》的混合物,也就是需要明确每个主要成分都在《目录》中,才适用这两条。第五条是默认含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为危险化学品(除非鉴定结果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并且视同《目录》中的物质进行管理。第六条是认为含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可能为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七、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其列举的涂料、油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的各种油漆涂料。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胶粘剂以粘料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粘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粘料的各种胶粘剂。各胶粘剂对应的粘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剂分类》(GB/T 13553-1996)。
解读:2828项是针对所有所有满足GHS分类中易燃液体1,2,3类(根据闪点和沸点信息判别)的制品,此次为了方便企业查阅,根据相应的国标对涉及到的部分品名进行了罗列,极大的帮助企业快速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可能为危险化学品。如果企业没有发现自己的产品列在相关的品名中,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测试闪点和沸点的信息来判断是否符合2828项。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确定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编制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做好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工作。
解读: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给出的分类信息是属于国家强制要求的最低分类要求,此次列出的分类信息较之之前的参考分类,大多数分类信息做了调整。即日起,企业应尽快查看分类信息表,如发现分类变化,应根据自身数据及时科学的做出更改。
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几个条目外,指南还给出了所有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物质的分类,供企业编制SDS和标签,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时候进行参考。此外,其他几个条目对于危险化学品做了其他规定,企业可以参考具体的条目进行分析,看自己的产品是否需要具体应对这些义务。下文的表格给出企业可能涉及到的一些义务的解析:
- a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
- b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原文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七、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其列举的涂料、油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的各种油漆涂料。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胶粘剂以粘料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粘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粘料的各种胶粘剂。各胶粘剂对应的粘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剂分类》(GB/T 13553-1996)。
八、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见附件)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指南》中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按照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确定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编制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做好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十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人们对化学品物理等危险性认识的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将会适时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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