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标签主要相关法规及要求:
-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第77号公告)
第十九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其他国家及地区标签相关法规及要求:
欧盟 | 《化妆品法规1223/2009》 |
美国 | 《化妆品标签指南》 |
日本 | 《医药品、医疗器械等品质、功效及安全性保证等有关法律》 |
韩国 | 《化妆品法》 |
加拿大 | 《化妆品标签的行业指南》 |
中国台湾 |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總說明》 |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东盟防晒霜标签指南》 |
【案例分享】
一、
批注: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激活皮肤自然结构和过程”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
二、
批注:“designed for women and men of all age groups and skin types(为各个年龄段的男性和女性肌肤类型)”,使用人群涵盖0-12岁的儿童,产品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要求备案注册。
三、
批注:《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禁止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包装中标示“红色十字架”图案通常与急救、医院等医疗环境联系在一起,属于暗示医疗作用的宣称,但有一种情形可以除外,产品为瑞士生产,在标签中标示瑞士国旗“红色十字架”仅表示产品产自瑞士,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图形可以标示。
四、
批注:涉嫌贬低其他合法产品误导消费者。
五、
批注:产品为抗皱保湿清洁泡沫产品,属于淋洗类化妆品。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六、
批注:①产品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需提供载体的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并备注载体的材质组成;②“强效”“有效”等用语无法明确判定依据,容易误导消费者,不建议宣称;③“迅速填满肌肤”“消除细纹”属于夸大宣称。
七、
批注:①“ANTI-POLLUTION(抗污染)” 属于新功效,建议按照新功效产品相关要求进行注册。②“ANTI-REDNESS(抗泛红)” 涉及医疗术语,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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