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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使用范围如何规定?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常见问题解析——菌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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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析》,涉及三新食品共性问题、特定问题、食药物质等共计25个问题解析。

经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集团梳理,本篇文章就三新食品的常见菌种相关问题进行汇总。

1.关于菌株一致性的判定问题。

答:目前国内外相关机构均未制订针对菌株一致性鉴定的标准方法和判定标准。菌株水平的鉴定需依据其表型、基因等鉴定结果以及菌株来源等资料进行综合判定。基因的鉴定方法有多种,如基于全基因组测序技术的平均核苷酸一致性、单核苷酸多态性、核心基因多位点序列分型等获得学术界广泛认可的技术可用于菌株水平的鉴定。

2.《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公告已对《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其中《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一般可用于除婴幼儿食品以外的普通食品,原公告中规定使用范围的,按照公告执行,且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使用范围;《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除另有注释外,可用于婴幼儿食品。

3.《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名后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公告已对《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菌种名称均可以使用,过渡期满后均需使用更新后的菌种名单。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菌种名称的产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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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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