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述
CLP法规(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同时,CLP法规也是全球统一的分类与标签系统(GHS)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CLP法规生效后,原有的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DSD)以及危险配制品指令1999/45/EC(DPD)将逐步被废止。该法规的实施,标 志着企业除了应对REACH法规以外,同时也需要符合CLP法规的要求,方能顺利的实行对欧贸易。根据CLP法规第4条规定,如果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 不符合CLP法规要求,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
企业的义务
提供并传递符合CLP的安全数据表(SDS)
协同进口商进行分类标签(C&L)通报
在欧盟境内生产或投放市场的物质,如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都必须在2011年1月3日以前向ECHA提交C&L通报:
物质本身被分类为危险,或以某个组分的形式存在于配制品中,导致配制品最终被分类为危险(不论吨位多少)
所有需进行REACH注册的物质,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的物质除外
协同进口商进行产品的标签与包装更新
更新后的CLP标签样本如下图所示:
欧盟CLP法规常见问题
1、非欧盟企业能否自行提交分类标签(C&L)通报?
CLP法规规定,非欧盟企业不能直接进行C&L通报。如果进口商不要求或其已完成通报,则企业无需履行该项义务;如果进口商对企业提出通报要求,则企业可以委托欧盟境内的代理机构,以进口商的名义完成C&L通报,并将通报号传递给进口商。
2、非欧盟企业是否需要立即符合CLP法规的要求?
为了让企业有充分的时间来了解法规并符合其要求,CLP法规设置了2~5.5年不等的过渡期(从法规正式生效日期2009年1月20日开始计算)。对于物 质来说,其过渡期到2010年12月1日为止;而对于混合物,则过渡期可相应延长至2015年6月1日。因此,非欧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属性,在法规 设定期限内完成相应义务。
3、CLP法规应对是否跟REACH法规注册一样,需要企业承担高昂的费用?
为符合CLP法规要求,企业要做的仅仅是制作符合CLP法规的SDS; 协同进口商完成C&L通报;提供足够的信息协助进口商完成分类、标签和包装。与REACH注册相比,企业应对CLP法规仅需承担有限的费用。
我们的服务
C&L通报
标签设计
符合CLP法规的SDS制作
2021年欧盟SDS更新要求
依据2020年6月新发布的委员会条例2020/878(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2021年1月1日起,供应商目前使用的,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的物质/混合物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SDS),应依据更新后的REACH法规附件II(Annex II)中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
本次更新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纳米形态的物质
如果物质或者混合物中的成分,按照委员会条例2020/878(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8/1881)的定义,符合纳米(nanoform)定义,在SDS第1、3部分应写明纳米相关信息。
如果物质已经在欧盟REACH法规(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要求下完成注册,且注册涵盖有纳米形态,也应将指定的纳米形态添加到SDS第3部分。
2. 唯一配方标识符(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UFI)
如果混合物产品,按照欧盟CLP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附件VIII(Annex VIII),具有UFI,则应将此UFI添加到SDS第1部分。
3. 内分泌干扰物
如果物质/混合物中含有符合欧盟REACH法规(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Regulation (EU) No 528/2012)和欧盟植物保护产品市售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定义的内分泌干扰物,且浓度超过0.1%,应将其列明在SDS第2部分。内分泌干扰物对健康、环境的不利影响应分别添加到SDS第11、12部分。
4. 退敏爆炸物
退敏爆炸物是联合国GHS紫皮书第6次修订版本中新增的一项分类,欧盟CLP法规在2020年10月生效的更新中,将此分类添加到了CLP法规第2.17章节中。针对新增的分类,如果物质/混合物具有此分类,应将分类信息添加到SDS第2部分。同时,由于退敏爆炸物的特殊性,还应将保质期、验证退敏的方法和避免意外除去退敏剂的措施,添加到SDS第10部分。
5. 物质/混合物成分信息
在列明物质/混合物成分信息的同时,如果物质/成分依据欧盟CLP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具有特殊浓度限值(specific concentration limit),M因子(M-factor)或急性毒性估计值(ATE值),应同时列明在SDS第3部分。
常见问题总结
1. SDS与ESDS的区别
SDS(Safety Data Sheet)是由联合国GHS提出,各个不同国家地区采纳的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的文件,一份完整的SDS由16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内容和项目顺序有严格规定。
ESDS(Extended Safety Data Sheet)是欧盟REACH法规下,针对完成注册且吨位数高于10吨/年的有害物质,要求提供的包含有暴露场景(exposure scenario)信息的扩展SDS。
ESDS的前16项内容与SDS是一致的。
2. 欧盟SDS是否具有有效期
联合国GHS中关于SDS提出了一个建议,建议每3-5年进行一次审核,但是在欧盟法规中(REACH和CLP)均没有关于SDS有效期的规定,只有及时更新的要求。如果物质/混合物发现了新的危险性、风险,涉及到授权、限制的变更,应立即更新SDS。如果法规发生了变更与修订,应依据修订案中给出的期限完成更新。
3. 如果出现中国国标版本SDS与欧盟版本SDS的运输信息不同,怎么处理
如果是国际运输信息,在不同版本SDS上,理论上来说,相同产品的国际运输信息应当是一致的,但是有时,确实会出现不同国家版本SDS上第14部分信息不同的情况,可能的原因有很多,因此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一般都需要供应商上下游企业协调,在降低/控制运输风险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双方认可而且能操作的运输方式。
4. 欧盟对标签是否有要求
欧盟针对物质/混合物,在CLP法规中,有详细的标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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