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修订文件,修订后,内容包括总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个部分。
下面小危将带着大家从承运人、托运人、装卸人、监管人四个角度,来看下主要修订内容。
从目前来看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的完善涉及承运人方面的最多,但部分针对承运人的约束条件也是托运人在选择合格承运商时所需关注的必要选项。
承运人:
1、完善了企业、车辆准入管理。
包括常压罐式车辆的罐体应当经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车辆结构类型、罐式车辆适装介质等纳入《道路运输证》标注内容等。
2、完善了危货车辆审验制度。
审验项目增加了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配备以及有效的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或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3、完善了危货车辆、设备管理制度,企业日常车辆和罐体安全检查制度。
包括常压罐车罐体的技术状况检查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的相关要求,车辆、罐体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等。
4、调整了企业安全监管制度。
除运单制作及保存时间需满足相关要求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按要求将运单数据接入至省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5、细化应急器材配备、应急救援演练频次要求。
6、 完善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考核要求及教育培训制度。增加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要求等。
单纯针对托运人的要求,主要涉及提高安全意识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认知教育等。
托运人:
1、 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给出了从业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企业调度人员)所需完成的培训内容,且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定期安全教育。
2、 针对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增设了安全咨询顾问制度。
从事国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聘用安全咨询顾问,以便更全面的获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规标准有关的专业化建议和咨询服务。
装卸人这一身份有可能是托运货物所在仓库的托运人自己的配给人员或者本身承运人囊括的工作人员,装卸人在哪一方,一般情况下该职责同样属于该方。
当然,在货物装载方面,承运人是需保证自身运输的货物是符合相关要求。
装卸人:
1、 完善了配载限制要求。
运输第1类爆炸品配载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附录A的要求;运输包装类别为I类腐蚀性物质的罐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包装类别为I类腐蚀性物质、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非罐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集装箱除外)。
2、 细化了货物混合装运要求。
第1类爆炸品与其他类别危险货物包件不得在同一个运输单元中运输。
具有易燃特性的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氧化性物质或者有机过氧化物包件在同一个运输单元中运输。
3、 禁止使用运输高风险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经过消除危害处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动物饲料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
监管人涉及的监管制度及处罚内容也从侧面反映了,承运人、托运人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管人:
1、包括新增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可聘请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检路查清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清单;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等。
2、新增或修订的相关要求,均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截止期为2021年5月1日。
相关链接: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你是合格的托运人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托运人责任解读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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