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化品
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来源 上海海关12360热线 作者

2022年6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5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推荐:

我们的服务: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妆合规”!跟踪化妆品最新产品安全与法规监管动态, 深入洞察化妆品研发与上市信息, 集萃行业大咖独家观点,获得最新一手资讯。

妆合规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7206546
上 海:+86 21 5077 8970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7206546
上 海:+86 21 5077 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