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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FAQ(二)

作者

       2022年6月15—6月17日北京市药监局开展了“医疗器械注册新政策培训会”,此次培训主题围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新政策下医疗器械的境内外临床试验设计、数据递交要求及辅助决策类、体外诊断试剂类的临床试验要求等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进行讲解,会后器审中心老师对学员提出的共性问题分别从八个方面进行了集中答疑,并从审评角度给出相关问题解决的最优路径。

本文对此次答疑进行文字版整理,以下为第二期主题。

第二期

接受境外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基本要求和常见问题分析

1、接受境外数据,如果对照虽未在境内上市,但是其临床性能是基于公认金标准建立的,通过证明与对照等效可以推出与公认金标准的等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考虑接受境外数据吗?

答:首先接受境外数据的时候,要求的三个原则是,第一是要符合临床试验设计的科学和伦理原则,第二是要符合国内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第三是要符合国内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方面的要求。所以在开展对照实验的时候,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通过和对照产品的结果的对比进行确认的。这个逻辑就决定了,接受此临床试验的前提是认可了对照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也就是说这个对照产品应该是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产品。因为产品上市包括通过上市后的监管和评估评价,确认对照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为监管机构所认可的,才可以通过。如果这个对照产品没有在境内上市,也就是说这个对照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还是不确定的,这时候我们说通过和对照产品的对比,非劣效,等效,优效也好,得出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可接受,就失去了一个认可临床试验的基石。

2、请问境内产品使用境外临床数据时,是否要求已经完成了境外的(如FDA)的批准?

答:首先是否已获得原产国的批准是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这两个上位法的要求的,在符合我们法规的要求的前提下,比如说这个产品有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这个时候在境外的监管区域开展的临床试验是不是要获得所在的监管区域对临床试验的批准,目前是没有硬性规定的。

总结起来说,满足了国内对进口的产品的上市批件的要求,这个临床试验是否符合它所开展区域的监管机构的批准,国内是没有限定的。

3、由于国内无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可以选择纯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主体临床证据提交国内的注册吗?后期是否需要补充国内的临床试验?

答:我们是可以接受完全由境外临床实验而形成的临床证据来支持,不管是进口产品还是国产产品在中国境内的注册,这个事情和国内有没有相关的指导原则没有逻辑关系。

如果境外临床试验符合国内的质量要求、技术要求,临床证据充分,我们就可以接受完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来支持国内的注册。对于后期是否需要补充国内的临床试验,是否布置上市后临床随访研究的要求,第一如果要是高风险植入类产品要看境外开展的临床实验能不能支持产品长时间的大规模人群中的表现,如果不能的话,可能会要求加一个上市后临床随访研究的要求,但是这个要求和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是在境外的临床试验还是在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并没有本质关系,还是取决于上市前的临床试验能不能解决我们长期植入类的产品长期使用的安全性和罕见的不良事件方面的识别要求。

4、接受境外临床数据,对照产品是否要求一定在中国境内已上市?境内外不同机构选用的对照产品厂家要求一致吗?

      答:接受境外临床数据,对照产品要在中国境内已上市。

境内外不同机构选用的对照产品厂家原则上要求是一致的,因为对照产品如果不是同样的产品,对照产品本身就存在着差异性,就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结果的对照。

5、国内企业多国临床试验,用于国内注册的具体操作流程,国外的site(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在2022年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有明确的描述,在多个监管区域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多区域临床试验,在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符合国内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国外开展的临床实验在技术审评的时候按照接受临床境外试验数据的原则来进行,也要符合科学伦理的原则、要符合技术审评要求。

6、对于临床上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无法进行上市前临床试验,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指导原则》递交已有上市后临床数据(例如回顾性注册研究、上市后临床随访数据等真实世界临床数据)作为主体临床证据进行临床评价是否可接受?

答:接受符合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指导原则的临床试验,是包括境外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试验,只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能符合临床试验的伦理和科学的原则,有高质量的研究水平,符合技术水平的证据要求,就可以把它作为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产品的主体临床证据来进行使用。

真实世界临床证据,现有明确的解读,从现有的真实世界的数据来看,目前全球的研究现状,在各监管区域,都不可以作为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高风险新产品的证据,只能作为已有临床证据的一个补充。

用于罕见病的产品,可以按照罕见病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流程去开展,属于临床紧急使用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指导原则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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