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与食品接触过程中,其组成成分及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迁移到食品中。这些迁移物质中如果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则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影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何为迁移实验:
在规定条件下,为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FCM)的组分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量而进行的试验。
FCM迁移试验法律规定:
GB 4806.1-2016条款3.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应该危害人体健康。
GB 4806.1-2016条款4.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量,物质的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和残留量等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于总迁移限量、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最大残留量等的规定。
与FCM迁移试验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GB 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31604.1-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9.156-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X-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品标准
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FCM迁移试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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