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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原料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化妆品成分测试和安全评估指南12th(SCCS 12th)和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提出的化妆品植物原料安全评价决策树均为框架性指导文件,而非具体操作指南。SCCS 12th多次提到植物提取物安全评估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采用标准化的决策树或勾选框的方法。因此,可以推测,植物原料安全评估固定做法式指南很难形成。但SCCS 12th和CIR均提出了“安全使用历史”,这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值得借鉴
自新法规实施以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如图1所示,2021年有6个化妆品新原料取得备案号,其中5个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人在境内,1个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人在境外。2022年有42个化妆品新原料取得备案号,其中28个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人在境内,14个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人在境外;2023年有69个化妆品新原料取得备案号,其中54个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人在境内,15个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人在境外。2024年截止至8月22日,已有58个化妆品新原料取得备案号,其中46个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人在境内,12个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在境外。
欧盟SCCS发布关于磷酸三苯酚酯的最终意见
2024年7月3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银(Silver, CAS/EC No. 7440-22-4/231-131-3)的最终安全意见(SCCS/1665/24)。关于银的初步安全意见发布于2024年3月27日。
广东省药监局组织对226批次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标示为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雪丽素水感美白防晒霜SPF50PA+++等6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不合格产品均为防晒产品。对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广东省药监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监管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化妆品(含牙膏,下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档案电子化,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现就全面实施化妆品及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开展毒理学试验时,受试物有何要求?为充分提示新原料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应以注册备案新原料为研究对象,开展相应的毒理学试验。如新原料的实际商品化销售形式为其稀释溶液,也应以新原料为研究对象,不应直接以商品化稀释溶液为研究对象开展毒理学试验。开展毒理学试验时,受试物形式、剂量水平等应符合相关方法要求,充分反映新原料物质本身的毒性情况。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新原料研制报告中的“研发背景”资料应包含研发背景、研发目的、研发过程及研发结果等四部分内容。该项资料是对新原料研发过程的整体概述和对注册/备案资料的全面总结,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研发该原料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月4日,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了四则化妆品相关公告:废止《化妆品中抗菌剂成分使用及限量规定基准表》和《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值表》,订定《化妆品防晒剂成分使用限制表》,并对《化妆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进行修订。对于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可于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将于2024年7月1日(以制造日期为准)生效
1月5日,欧盟委员会更新统一分类标签清单。新的分类将于2025年9月1日起适用。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授权法规2024/197,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表3进行更新。该表包含危险物质统一分类和标签(CLH)清单,此次修订包括引入28个新条目和更新24个现有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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